资管产品增值税课征保本判定研究 ——以“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”为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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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判定“保本” 与“非保本” 是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认定的关键, 而当前我国对于“ 保本” 这一概 念的定义尚不明确, 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部门的判定中缺乏统一性。 若采“ 法律形式主义”, 易导致 市场上的资管产品几乎全都被判定为“ 非保本”。 “ 经济实质主义” 强调经济交易的实际内容, 对于“ 保本” 的判定更合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实践, 但同时也应有其边界, 遵循税收中性、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。 要想完善资管产品增值税中保本判定的相应制度, 就要制定明确的保本判定规则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, 进而 促进资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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