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规范适用与制度完善
-
摘要: 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中关于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短板, 使纳税人在行使退还税款请求权时容易面临维权于法无据的情形。相关条款对于退税权利主体范围界定模糊, 退税时效期限及其起算点规定不清, 且未能完全涵盖应退税情形, 难以适应复杂案情。同时, 其按退税发现主体区别加算利息的规定, 明显不利于纳税人权益平等保护。为解决司法分歧, 亟须完善现行的退税条款: 一是明确退税权利主体范围, 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; 二是将应税行为嗣后消灭等情形纳入法定退税事由; 三是统一退税利息补偿规则, 消除不公区别对待; 四是对申请退税时效期限应具体分析、弹性设置, 避免为追求效率而“一刀切”, 需平衡公平与效率。
下载: